作 者丨钟雨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编 辑丨郭美婷
图 源丨图虫
一段时间以来,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6月9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0条,包括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救济、完善综合治理措施等内容。
组织“水军”、编造“涉性”话题等应从重处罚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征集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在于进一步强化公检法之间的衔接配合,针对网络暴力建立综合协调治理机制,提高治理效率。此外,《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惩治网络暴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助于解决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模糊的现象。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
“网暴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更是对整个社会网络安全感的侵害。让‘键盘侠’占领网络空间,后果不堪设想。
《征求意见稿》总结了网暴乱象的特点,以高维度去看待网络暴力的违法行为。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罪名,从而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征求意见稿》还列举了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法律依据很多来源于刑法。适用刑法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就是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这几种情形体现出结果导向的思路,一方面它们是网络暴力频发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它们会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王四新说。
谈到“水军”对网暴事件的“推波助澜”作用,朱巍表示,近几年发生的很多网络暴力,其实背后有巨大的流量推手,有组织性地恶意营销炒作,“蹭流量”获取大量关注和利益。
朱巍同时建议,除了未成年人、残疾人,还应对妇女、老年人、英雄烈士等人群加强保护,“一旦越过了底线,必须从严从重处罚。”此外,对于利用网络暴力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也应加强规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检举揭发、正常地批评他人与‘泼脏水’‘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如果随意扩大诽谤侮辱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扼杀网络空间中的正常发言。”王四新补充道,“应该着重考虑发言者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主观恶性。”
“事实是神圣的,评论是自由的。在打击网络暴力之时,也应注意避免出现寒蝉效应。”朱巍指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了虚假捏造之外,事实的歪曲也应纳入到网暴的范畴,在网暴事件中经常能看到断章取义的内容,再配上引人注目的文案和话题,很容易造成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
网暴造成被害人自杀应被提起公诉
对于网络暴力被害人维权难、取证难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到,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征求意见稿》对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应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朱巍结合司法实践指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在现实中适用的条件很苛刻,导致网暴被害人难以利用它去主张权利。希望《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出来之后,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够在更多的法院得到积极推广。”
“网暴除了侵犯个人名誉权等权益,还可能对整体网络空间的言论秩序、信息生态产生影响,危害公共利益,这时,仅依靠个体来维权是不现实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具有重要意义。”王四新说。
朱巍还强调了出台反网络暴力法的重要性。他认为,由于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和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在缺乏较高位阶法律统筹下,执法、审判机构很难做到协调一致,容易出现权限空白、交叉、重合的情况。
“司法解释并不能代替反网络暴力法,除了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还需要重视源头治理、提前防范,以立法形式明确网络平台、网民和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朱巍表示。
SFC
本期编辑 刘巷 实习生 宋佳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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