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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诚及相关责任主体被宁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

2023-08-09 19:36:34 来源:挖贝网

8月9日,ST智诚(834892)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国融证券近日发布公告称,2023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出具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姜东方、苏琪、李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通过宁夏证监局官网进行了公示。

宁夏证监局已将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了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诚”、“公司”)联系人并提示公司及时披露,主办券商已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联系了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刘国辰及时披露前述处罚决定,但未能联系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主办券商特以风险提示公告的形式披露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情况,以下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姜东方、苏琪、李雯:

ST智诚未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ST智诚总经理姜东方、时任财务负责人苏琪、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雯未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刘国辰未组织审议定期报告,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国辰、姜东方、苏琪、李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智诚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本次风险提示中,公司未及时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以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编制、未组织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事项,不直接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但该事项反映了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的失效,因公司不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主办券商无法核实该风险事项的根本原因是否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关。

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编制2022年年度报告,也未组织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导致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

资料显示,ST智诚为建设工程提供前期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地籍测绘、地质勘查、环境影响评价、理化实验室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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