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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判罚增殖放流偿还“生态债”

2022-04-19 08:58:40 来源:咸宁网

扑通扑通……一尾尾鱼苗游入清澈的湖水中,激起层层浪花。4月14日,在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和咸安区人民法院干警的监督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违法行为人章某将自己购买的2683多尾鱼苗投放到西凉湖中。

2020年9月24日,章某伙同他人在咸安区西凉湖用购买的密眼网做成“地笼”捕鱼,非法捕捞6.5千克的水产品,后被西凉湖管理局巡逻人员发现,当场缴获渔获物及非法捕捞渔具等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移送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章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西凉湖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触犯了刑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3月19日,咸安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破坏了生态环境,国家也早已明令禁止,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审中,章某当庭认罪认罚。

法庭根据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用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替代方式,在咸宁市西凉湖增殖放流规格100克以上的鲫鱼苗2683尾。

日前,在章某将购买的鱼苗放归西凉湖后,咸安区检察院再次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并借此机会向围观群众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宣传,树立人民群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呼吁大家不做长江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争做长江生态保护的参与者。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区检察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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