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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阳县一辆公交车上,乘客卢某某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拉扯,因妨害安全驾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有一名男乘客在我驾驶公交车辆时,强行对我进行拉扯,造成公交车辆无法正常行驶……”近日,崇阳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接到了一名公交车司机的报警电话。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至现场。通过调取公交车辆监控视频,民警发现,当日下午,因为坐过站,乘客卢某某要求司机黄某某停车让其下车,遭到了拒绝。后卢某某与黄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卢某某用手损坏了公交车的刷卡器,并抢夺黄某某手里的方向盘,迫使公交车停车。卢某某使用暴力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驾驶的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妨害安全驾驶。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提醒: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内容,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当乘客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使用暴力(如拳击、殴打等)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常见的包括方向盘、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等),便构成了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当情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公共交通并非法外之地,不要因为自己一时冲动,令整车人处于危险中。如遇到不公平事件,第一时间报警才能真正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