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五金”缴费标准:
1、上述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后,本市五项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为43%,其中养老28%,医疗12%,失业1.5%,工伤0.5%,生育1%。预计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参保人员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2、职工社会保险费率进一步下降,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各项待遇。今后,我们将继续根据国家部署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确保市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同时,本市正在积极研究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通过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预警、储备和保值增值机制,扩大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管理,健全财政和国资对社会保险的投入机制,增强本市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上海市劳动部门明确,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同时单位、个人按先前规定的缴费比例,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6.5%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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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包括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009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1975、9876;
2010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139.6、10698;
2011年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338、11688。
缴费基数:
五险(原城保):基数=上年平均工资*60%,最高300%
三险(综保过渡):基数=上年平均工资*40%
五险:48%,企业交37%,个人交11%
三险:37.5%,企业交28.5%,个人交9%
《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通知显示,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
据了解,今后凡按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该通知标准执行。
上海市2011年4月1日起上海社保基数也按此调整:
社保参数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
社保缴纳基数下限:3896*60%=2338元
社保缴纳基数上限:3896*300%=11688元
综合保险:3896*60%*12.5%=293元(政府固定基数)292.2
上海大城镇保险缴纳比例:
公司承担: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
个人承担: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0%;工伤保险0%)
大城镇保险:2338*48%=1122.3元
上海小城镇保险缴纳比例:
公司承担:25%(养老保险17%;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
个人承担:0
小城镇保险:2338*25%*12.5%=585元(政府固定基数)
企业参保以个人工资(不包括奖金等)为基数
养老:企业20%,个人8%
医疗:企业10%,个人2%
失业:企业2%, 个人1%
工伤和生育由企业负担,个人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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