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4月3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公布,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6月1日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20日开始施行的《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发布会上,市防指副指挥长、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书记、局长郑耀英就《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特点和重点内容,作了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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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10章41条,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形成了“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分类处置各种洪水灾害”“建立以气象预报为先导的防洪预警机制”“落实塘堰等小型水利工程责任主体”的特点,做到了与《咸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工程防御办法”“各部门防洪应急预案”的衔接统一,解决了“谁来防、防什么、怎么防”的问题。
明确规定谁来防?防什么?怎么防?
《办法》围绕“谁来防”,明确责任主体。明确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确定了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的职责。明确灾前判别条件,建立以气象预报为先导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防与救的部门责任,做到防救有机统一。率先提出“头顶塘堰”等小型水利工程要落实防洪责任,并由县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办法》围绕“防什么”,明确防御关键。江湖防洪的关键是巡查值守,水库防洪的关键是科学调度,城市防洪的关键是暴雨防范,山洪防御的关键是转移避险。
《办法》围绕“怎么防”,明确防范措施。一是及时启动响应,防范在先、响应前置,收到暴雨橙色、红色预警后立即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落实直达基层的叫应要求。二是强化工程防守,加强巡查值守,及时发现问题。加强隐患查改,确保工程安全;加强检查督办,推动责任落实。三是果断避险转移,人员不伤亡是首要目标,避险是基本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学、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关闭景区、紧急撤离等应急措施。
围绕涉水建设,明确负面清单
前些年,我市各地由于乱堆乱放乱占乱建和涉水建设项目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河湖管理范围被侵占,影响防洪安全。
《办法》第二章规划建设中,对涉水项目建设明确了四条红线,分别是:整治河道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建设涉水工程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非法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擅自覆盖河道、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同时,对涉水项目建设明确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建设单位防洪、施工等责任。
针对各类洪水,明确具体举措
针对城市防洪,《办法》第六章要求城市防洪重点抓好隐患整治、研判应对、应急处置3个关键环节。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易涝点隐患排查和整治消险,落实应急措施。及时研判,积极应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受灾严重区域,采取停学、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组织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
针对水库防洪,《办法》第五章明确了水库防洪工作主要把握4项工作重点,明确责任、搞好调度、要加强值守、要转移避险。
针对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以人员不伤亡为首要目标,以避险为基本方法,《办法》第七章明确重点防治、落实责任、宣传演练、监测巡查、转移避险、紧急救援6项重点措施。
(记者 阮智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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