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如符合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文件的要求,则应当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