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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又有大消息!

2023-08-05 01:06:02 来源:腾讯网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海南、郑州、南京等地因城施策,先后发布楼市新政。

01

郑州公积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房最低首付降为20%

8月4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2023年8月7日起,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改善性住房时,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房(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郑州刚刚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

8月3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落实“认房不认贷”、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取消限售、满足要求的青年人才免契税、降低个人存量房贷利率、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推进现房销售试点等15条措施。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15条措施,是落实中央、省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借鉴外地市有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场实际,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方面,提出支持青年人才在郑安居、实施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政策、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政策、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金融信贷支持、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等7项措施。《通知》主要聚焦于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区分不同情形来提供政策和服务方面的支持,基本做到了精准施策。稳定市场预期方面,提出鼓励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推进商品房现房销售、推进租购并举等3项措施,来降低居民购房担心,提供多元化的住房解决路径,提升住房保障能力。

此外,在调整市场供应结构方面,提出提升商品住房品质、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等2项措施,来进一步优化市场供应结构,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住房改善性需求。助企纾困方面,提出落实土地款分期缴纳优惠政策、试行地下停车位办理预售等2项措施,来进一步解决企业资金难题,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方面,提出规范二手房交易居间服务措施,主要解决二手房市场中介服务收费不规范、购房负担高问题,来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为二手房市场消费减压。

02

南京: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施补贴

8月4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内容涉及对购买新房实施补贴、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优化车位车库销售审批手续等方面,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

具体来看,此次新政的具体举措包括以下8方面:

一是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施补贴。鼓励新六区继续根据区域市场实际对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合同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栖霞区和雨花台区结合辖区内市场实际经评估后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施补贴,切实减轻刚性和改善性购房负担。

二是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研究出台《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拓宽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源超市”。分类整理全市各类可供安置的商品房和保障房,面向各区征收主体打造市级层面的安置房源选择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跨区、跨街道安置机制,有效满足被征收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四是进一步优化车位车库销售审批手续。项目车位车库达到预售条件的,允许与地上房屋同步申请上市销售,并结合项目实际优化符合条件的第二个车位的上市销售审批手续,有效满足居民车位车库购置需求,促进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五是进一步提升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可预见费管理,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申请逐步释放不可预见费额度,进一步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是进一步优化差异化供地。统筹考虑全市不同区位不同品质住宅定位和需求,探索在外围区域优化容积率和规划指标,引导企业打造差异化产品,满足市场各类需求。

七是促进商办市场良性发展。优化商办用地供应时序与布局,引导商办资源与产业落地相结合,助力新兴产业集聚和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商办市场良性循环。

八是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落实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要求,推动形成行业良好网络舆论生态,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

03

海南: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8月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称,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通知提到,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省缴存职工,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政策不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外省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

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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