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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以加快培育外贸主体,持续优化出口结构,不断扩大出口规模,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适用对象为在咸宁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即外贸企业)。我市将从加大出口奖励、拓宽外贸市场、强化金融支撑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大出口奖励方面,每年年初由市、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上年度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出口企业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对非当年新开口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非当年新开口企业,出口额较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骨干企业,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各类展会展位,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新开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拓宽外贸市场方面,鼓励企业突破性扩大外贸出口,对自营出口额较上年增加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非当年新开口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国际性展会(须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者推荐的展会),展位费和特装费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再给予补贴。其中,参加境内展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参加境外展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强化金融支撑方面,强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企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省级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保险费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积极运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防范汇率风险,对首次在咸宁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T+3及以上)业务的企业,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所有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涉外企业,按照60元人民币/万美元标准给予奖励。
《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