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解释,即自然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属“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是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典型的如《刑法》第50条对死缓两年的理解: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之后,适用死刑程序无需等到两年期满;而对于死缓中的重大立功或无故意犯罪需减少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必须在两年期满后才可适用。当然解释比较常用的是入罪解释,即法律 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衡量,该行为比法律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
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么区分?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传播淫秽物品。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