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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采访解读

2025-01-19 18:05:49 来源:今日热点网

为全面规范推进“弱有众扶”工作,做好大鹏新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大鹏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局长、人民武装部部长鞠晓晨接受了媒体采访,对《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鞠晓晨:《低保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规定,即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拟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度我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据为1483元/月)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低保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

一是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规定情形。

问:请问《低保办法》关于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待遇?

鞠晓晨:一是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从家庭扩大到“家庭+个人”。《低保办法》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是适度提高部分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办法》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问:《低保办法》关于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具体怎么建立的?

鞠晓晨:一是明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主动申报的,可以延续享受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进一步明确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即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并增加规定了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情形。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等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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