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公开谴责严重吗?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信息,61家上市公司及435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有1家企业高管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与此同时,深交所不断夯实规则体系,修订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丰富监管“工具箱”,细分监管执行层次,优化作出监管决定的程序;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制订、修订股份回购、现金分红、股权质押、高送转等20余项业务和信息披露规则,支持公司规范发展。
深交所“问询+检查”的“全链条”监管也在不断发挥效能。2018年,深交所根据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所可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包括虚假交易、利益输送、“忽悠式”重组等。
记者了解到,2018年10月,深市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向关联方收购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深交所在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上述资产在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反复倒手,且本次交易价格距前次交易有较大溢价,交易的具体原因、真实目的、评估定价公允性等存疑。对此,深交所及时向公司发出关注函,同时启动现场检查流程。此后,该公司后续决定终止本次交易。